手术做一半无肿瘤是怎么回事_为什么做一半无肿瘤,体检查出肿瘤,需要手术切除。可是手术做到一半,之前查出的肿瘤却不见了,手术不得不半途中止。两个月前,53岁的宜宾市民谢女士在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诊治遭遇像“坐过山车”。
手术做一半无肿瘤是怎么回事_为什么做一半无肿瘤
患方:体检出“肿瘤” 手术确认没有肿瘤
谢女士的女儿范小姐介绍,53岁的谢女士是宜宾市翠屏区思坡乡人,此前一直在广州工作。今年,回家过年的谢女士被女儿带到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经腹部B超检查,发现“盆腔内见大小约6.4cmX5.4cm混合性回声块影,边界较清,由无回声及团絮状中强回声组成。”
范小姐向成都商报记者提供的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妇产科《术前讨论记录》显示:盆腔内混合性回声块影(畸胎瘤待排),建议手术治疗,故门诊以“畸胎瘤”收入妇产科治疗。讨论后的意见为:“盆腔包块>5cm,性质及来源不明,有手术指征。”而患者病历则显示:“鉴别诊断为卵巢肿瘤,良性可能较大,不排除恶性肿瘤,需进一步手术,术后病检鉴别。”
范小姐回忆,由于其母亲只是回家过年,顺便做个体检,没有想到查出有病需手术。“体检前已经买好了回广州的车票,也没有请假,完全没有心理准备。”家属咨询医生是否可以过两个月再做手术,“医生告诉我们,瘤子很大且会长大、病变,很危险,建议马上手术。”范小姐说。
得知自己可能患上恶性肿瘤后,谢女士很受打击,并向女儿表示不想做手术。在孩子们的劝说下,谢女士才勉强同意手术切除病灶。两天后的26日晚20时左右,谢女士被推进手术室,范小姐等家属在手术室门口等待。“大约两个小时左右,我们以为手术应该可以结束时,医生出来告诉我们没找到肿瘤,但子宫有些偏大,问是否需要切除?”
4月17日,医患双方在宜宾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解。患方提供的调解记录显示,“医调委”组织医学专家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合议评估,最后“建议医院承担全责。”院方经研究后决定赔偿患者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精神抚慰费等共计5830元,另退还交纳的医疗费3182元。
“此事给我们一家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尤其是对母亲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伤害,但医院给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才1000元,完全缺乏诚意。”范小姐告诉记者,患者为此耽误了两个月工作,其正常的工资是每月4000元;此外家属为此奔波,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医院进行赔偿。因此要求医院一次性赔偿8万元,但医院没有同意。
当事医院:走司法途径最公平
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相关人员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医院的态度一直是非常明确的,建议患者走司法途径。“通过司法程序处理,对医患双方都公平。”该工作人员表示,医患纠纷通过司法程序后,该宜宾三医院承担的责任,医院绝不会推卸。
医院误诊的法律责任
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 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 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 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损害事实;2、行为违反法律;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4 、行为人有过错。同时具备以上4 个条件,行为人才承担此侵权的民事责任,所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有无,是责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发生和医疗机构的误诊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医院误诊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