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隐瞒精神病史 丈夫提出离婚

来源:西宁晚报 发布:2021-07-30 14:15:22

近日,家住康西社区的汪先生致电晚报《社区法官》询问,他刚结婚不久,发现妻子在偷偷服用精神病类药物,原来妻子向他隐瞒了精神病史,知情后,他很生气,便提出离婚,不料妻子娘家人却提出要他赔偿20万元青春损失费,对方的这个要求合理吗?

事件回放

汪先生是一家教育咨询公司的部门经理,2020年9月,经人介绍,他与老家徐女士相识相恋,当年12月,两人结了婚。春节回老家过年,寒冬腊月,他看到妻子只穿一件睡衣往外跑,骂骂咧咧的,还与人打架,他感到很纳闷。正月初八,他带着妻子去杭州旅游,一个晚上,他看到妻子偷偷在服用一种药,他感到困惑,通过咨询,得知这种药是抑制“双相情感障碍”的药品。他说,这才彻底明白,妻子一直患有精神疾病,他感到自己受骗了。回到家后,他就向妻子家人询问了病情,并提出离婚。开始,妻子的家人极力反对,后来对方不再坚持,却提出赔偿20万元青春损失费,给了20万元就答应离婚。

双方说法

汪先生认为,妻子和妻子的家人刻意隐瞒精神病史,使得自己上当受骗,并且他也怕妻子的精神病会遗传给孩子。徐女士家人认为,他们并非刻意隐瞒,并且徐女士的精神疾病已经在康复阶段,他们结婚也是双方自愿的,现在汪先生提出离婚,徐女士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律师说法

青海法律援助中心王律师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备结婚的资格和能力,不能结婚。另外,《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因此,精神病人在发病期内不能结婚。轻型精神病人或精神病已经痊愈的人可以结婚。本起事件中,徐女士所患“双相情感障碍”,足以影响双方婚后的正常生活,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畴。徐女士应通过医学检查作出鉴定,如确认女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隐瞒病史,男方可以提出或向法院起诉离婚,无须向对方赔偿。 实习生 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