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因房子闹得不可开交 两人唇枪舌剑、对簿公堂

来源:深圳商报 发布:2021-07-26 10:50:40
深圳一对男女离婚时因为房子闹上了法庭,房子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所买,写在女方名下,离婚时男方却不甘净身出户。近日,福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归女方所有,由女方向男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原告朱某(女)和被告欧某(男)在大学时期相识相恋,经过十年爱情长跑,终于在2013年11月登记结婚。两人一起置办家具电器,共同居住在朱某名下的一套商品房里。2019年9月,两人因感情不合,向福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离婚争议点就是朱某名下这套房产。

两人唇枪舌剑,对簿公堂。

朱某说:“这套房是我在婚前2012年8月16日买的,购房总额139万余元,产权100%登记在我的名下!”

欧某说:“房子是我们一起挑选的,首付42万多,2012年7月我打了一笔首付款7.5万元,8月我又打了一笔首付款10万元。”

朱某说:“那钱是用于首付了,但那属于你给我的经济帮助!不能算作购房款。我妈在2012年7月垫付了20万首付款给我买房。”

欧某说:“我2012年9月、10月又相继给你转了两笔钱,一共17.76万元,都转到你的还贷账户上了,这两笔钱就是为了还你妈的垫付款。”

朱某说:“那是彩礼钱,属于赠与性质,跟房子无关。”

欧某说:“彩礼钱,我爸已经另外给了。”

……

朱某认为,这房子是自己婚前以个人名义买的,就应该归其个人所有,男方只能分割结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财产增值部分。

欧某则坚持认为,虽然房子是在女方名下,但自己婚前婚后都对房子出资了,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办案法官指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并无争议,对于双方婚前有无共同买房合意及是否存在共同出资问题争议较大。

经审理查明后,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房产购买于双方结婚前并登记在朱某个人名下,但该房产确系双方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合意购买并共同出资,且客观上双方购房不久即登记结婚并共同居住在房产内,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的出资情况及双方目前经济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男女双方平均分割上述房产。因房产登记在朱某名下且目前由朱某实际居住使用,法院判令该房产归朱某所有,由朱某向欧某支付房屋补偿款。

本案涉案房产系朱某于婚前以其个人名义购买,朱某认为房产应为其个人所有,欧某仅能分割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法院认为,涉案房产虽系女方婚前购买且登记于女方一人名下,但应结合男、女双方的购房合意、购房用途、款项来源、购房后有无实际居住等因素综合判断房产归属。

朱某称,欧某仅能分割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该种情况适用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而本案系双方合意购房并共同出资首付款,故不适用该条法律规定。(记者 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