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停放在楼内、当事人拒不整改 结果舒服了

来源:辽沈晚报 发布:2021-09-03 08:37:59

电动车停放在楼内存在消防隐患。然而,当执法人员要求违法当事人进行整改时,对方还找理由拒不执行。于是,根据8月1日正式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葫芦岛市消防部门向违法当事人开出了500元的罚单。

近日,葫芦岛市消防救援支队连山大队在电动车消防专项整治行动中,开出了葫芦岛市首张行政“罚单”,给违规停放电瓶车车主敲响警钟。

8月25日,连山大队接到群众到访举报案件称:连山区某住宅小区单元楼内有停放电动车问题。

大队监督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

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楼道内,属于违法行为,要求现场立即整改。但对方以“现在不在家等晚上到家再移车”为由拒不改正。

其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根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随后,大队监督员责令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将违法停放的车辆进行强制搬离。(记者 吕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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