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现场答疑,他们还事先梳理了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的职场案例,制作了“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你需要知道的那些事儿”问答礼卡,在现场派发。
“我每个月都会痛经,原来可以申请带薪休假啊!”“我刚刚生完孩子回来上班,每天都要趁着午休时间回家喂奶。没想到,我这样的情况每天有哺乳时间啊。”拿到礼卡的女职工们看到上面的问答内容后,不由感叹“知道太晚了”。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你知道多少?鄞州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的解读来了——
“痛经假”“保胎假”“产检假”
符合条件的都可以申请
一名刚创业的小老板招了一位工作能力很强的女员工,但女员工每个月都要请“痛经假”。“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我怎么没听说过这个假?”
对此,仲裁员给出了肯定的答复。“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天的带薪休息。”
新手妈妈每天中午都要回家哺乳,因为时间紧,下午上班常常迟到,有时候还会被领导批评。“以后他不会再批评了!”仲裁员说,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可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仲裁员说。
此外,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医疗机构有效证明,本人提出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适当安排。“‘保胎假’属于病假,享受病假待遇。”
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正常劳动时间。需要说明的是,“产检假”一般针对必要的产前检查时间和检查项目,“对孕期女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应当适当减少。”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但仍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到期为由直接终止;但女职工提出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除外。
产假几天、津贴多少
这几个问题女职工要记清楚
还有一些程序上的问题,同样值得女职工收藏。
比如,准妈妈的预产期马上到了,住院生产医疗费怎么报销?仲裁员表示,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或者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宁波目前实行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参保的在职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直接在医院刷医保卡结算。”仲裁员说。
现在,很多家庭都在积极准备要二胎、三胎。那么,二胎妈妈、三胎妈妈的产假时间怎么算呢?浙江省目前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生育二孩、三孩的产假为188天;难产的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再增加15天。
“产假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仲裁员说,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同时,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规定,产假天数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标准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差额。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其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另外,仲裁员特别提醒: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也不得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记者 林伟 通讯员 徐静仪 凌静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