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调整!新增3家,中止协议8家

来源:北京市医保局网站 发布:2023-07-27 18:50:25

关于2023年7月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医保中心发〔2023〕21号

各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相关资料图)

为加强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0号)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有关事项予以动态调整。

一、新增定点医药机构

北京长长长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零售药店具备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条件,符合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将上述3家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签订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二、信息变更

北京市怀柔区第二医院等39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信息变更,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市怀柔区第二医院等39家定点医药机构的有关信息予以变更。

三、中止协议

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等8家定点医药机构因不能继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申请中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对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等8家定点医药机构中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中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药机构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四、恢复协议

新华通讯社机关事务管理局门诊部申请恢复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上述医疗机构已经具备承担医疗保障任务的条件,现决定对新华通讯社机关事务管理局门诊部恢复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请相关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上述医疗机构及时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恢复协议后,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障规定,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

五、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等6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并通过信息系统业务验收,上述6家定点医疗机构符合“互联网+”医保服务条件,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障“互联网+”医保服务。

本通知自2023年7月25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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