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齐萌 张智 深圳报道
近日,宜通世纪(300310.SZ)因未及时披露《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而收到深交所监管函。
对此,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行政处罚告知书》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市场正常秩序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下降,股价可能受到影响。同时,监管部门可能会对公司采取进一步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暂停上市等。
(资料图片)
据记者梳理宜通世纪未及时披露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司子公司倍泰健康的财务舞弊行为导致宜通世纪2017年年度报告及更新后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广东证监局对宜通世纪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对此,IPG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上市公司因子公司财务造假而连带受罚,会损害投资者权益,降低公司市场公信力。上市公司需承担对子公司财务数据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审核和内部控制,确保子公司财务数据的直实性和准确性。
就相关问题,本报记者致函宜通世纪,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未及时披露行政处罚告知书
时间追溯到2022年11月4日,宜通世纪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2033号),因公司2017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到了2023年4月6日,宜通世纪披露《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此公告指出,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3年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2 号)。
经查明,2016年10月,宜通世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2178.99万股及支付现金44000万元的方式向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炎林等16名交易对手方收购倍泰健康100%的股份,交易总对价为10亿元。收购完成后,倍泰健康成为宜通世纪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宜通世纪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2017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倍泰健康通过财务舞弊行为,虚增收入9734.39万元,虚增成本5260.9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083.86万元,分别占宜通世纪当期披露数额的3.7%、9.75%和15.67%,导致宜通世纪2018年4月3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4月11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存在虚假记载。
广东证监局指出,对宜通世纪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宜通世纪董事长钟飞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时任总经理郭汉鹏、时任财务总监石磊及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伟。根据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责令宜通世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钟飞鹏、郭汉鹏、石磊、李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然而,就公司于2月28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及时披露的行为,深交所对其下发监管函。监管函指出,公司未及时披露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迟至2023年4月6日才对外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5.2.7条及第8.2.5条的规定。
深交所要求宜通世纪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提醒宜通世纪,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被子公司“拖累”
不过,对于子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宜通世纪在公告中指出,“涉及的事项是由倍泰健康原董事长方炎林的犯罪行为所致,公司并未参与其犯罪行为,且公司在察觉到相关涉嫌犯罪行为后已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宜通世纪表示,此次行政处罚事项预计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对此,IPG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对本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因子公司财务造假而连带受罚,会损害投资者权益,降低公司市场公信力。
同时,付建也表示,上市公司因子公司财务造假而连带受罚的现象表明上市公司在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方面存在不足。上市公司作为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确保子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如果子公司发生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承担法律责任、面临行政处罚、赔偿投资者等。
“也包括财务损失、商誉损失、股价下跌等连带责任。”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对本报记者表示。
那么,如何避免上市公司因子公司财务造假而“被拉下水”?江瀚指出,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子公司的财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和核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子公司的管理层进行严格的考核和监督,防止其利用职权进行财务造假;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披露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此外,柏文喜还建议:“对子公司投资和资源分配时应对子公司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起严格的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任何可能存在的财务不端行为。另外,经营各项业务时,上市公司还应积极落实公司社会责任,强化企业信用建设,提高整体的治理水平,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