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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1314”“520”等具特殊含义的金额,应认定为赠与(副题)
泉州晚报记者 陈灵 黄耿煌 通讯员 南法宣
七夕节,许多情侣之间会转账520元、1314元等金额,尤其是热恋期,双方对花费不太计较,但一旦感情破裂,经济纠纷随之而来。日常生活中,情侣间的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日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便受理了这样3起案件。
案例 因转账起纠纷 情侣对簿公堂
小龙与小雪是男女朋友,认识之初,小雪便以各种理由向小龙借款,后她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拒不还款,小龙起诉至南安法院诗山法庭。小雪辩称,小龙转给她的款项,有些用于双方共同花销,有些用于付房费,均不能算作借款。法院审理认为,二人曾是男女朋友关系,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小雪在收到小龙转的款项后,多次提及“欠你的钱慢慢还你”等借款相关内容,而小雪主张的从未借款证据不足,二人之间符合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对于部分小雪在收到转账后及时转给第三人,金额相当,体现用于消费的款项,应属男女关系期间的消费开支,不宜认定为借款;对于双方间一笔520元金额款项,在男女朋友关系间具备特殊含义,应为赠与。
小鹏与娇娇先前为情侣,在小鹏服刑期间,娇娇写信告知他,自己从他支付宝账户转账8万元,待他刑满释放会如数归还,对此小鹏在回信中未提出异议。小鹏刑满释放后,娇娇虽同意归还,但一直拖延还款,无奈之下他起诉至法院。娇娇称,小鹏知晓此事后,多次表明“你先用吧不用留着”,可见该款项并非借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从娇娇的书信内容来看,多次体现“我会还你”等其愿意偿还款项的意思表示,其从小鹏支付宝转账的行为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双方之间应形成借款关系。
小福和小美是初中校友,认识多年后发展为情侣关系。日前,小福来到南安法院英都法庭,诉称小美向其累计借款2.3万余元,双方通过微信账单对账确认。小美则称从未借款,该笔款项系小福为追求其自愿支付的款项,且双方之间并无借条、欠条,转账也并未备注,应属于情谊赠与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中,小美发送过“下个月开始每个月还你2000元”“有钱就会给你”“不愿意欠你”等相关文字内容,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借款合意,且小福向她交付了款项,故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提醒 520元等特殊金额是赠与 借款转账时附言“借款”
法官介绍,由于恋爱期间一般不会留有书面凭证,只有银行转账记录或者微信、支付宝的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告一方抗辩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支出或者恋爱期间的赠与,而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很可能导致败诉。
法官提醒:大额借款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书写借条,小额借款在转账时应当备注或者附言借款;主要保留证据,包括借款时前后的聊天记录、语音、通话录音,催讨的记录或者是对方答应还款的承诺;“1314”“520”等对男女朋友关系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应认定为赠与;“亲情卡”“亲密付”等特殊支付行为,在设卡之初便有自愿赠与属性,应认定为赠与。转款时若不存在借贷关系或借款的合意,切勿因为分手就恩断义绝,向对方追索恋爱期间所有的花费支出,谨守道德底线,保留恋爱的美好回忆,同时也避免因虚假诉讼承担法律责任。(上述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