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内酒后睡觉被罚不服 交警败诉

来源:安宁发布 发布:2023-04-20 20:57:53

安宁发布4月20日新闻"这次交警败了!"河北石家庄,民警巡逻时,在一小区附近发现一男子反锁车门、开着音响在睡觉。随后叫醒男子,发现其满身酒气,对其进行了酒精测试,根据结果认定其为醉驾,决定对其进行处罚。男子不服,将警方告上法庭。(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日凌晨许,当地民警巡逻时,在一小区附近发现一辆小轿车音响很大,严重扰民,于是上前查看。


(资料图片)

后见车门反锁,一名男子躺在车里睡觉,便将男子叫醒。男子醒后打开车窗询问何事,民警闻到男子满身酒气,可能涉嫌酒驾,当即便通知了交警队。

交警队执法人员随后赶到,对男子做了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159mg/100ml,远远超过醉驾80mg/100ml的最低标准,男子对酒精检测结果提出异议,交警队执法人员又带其做了血检,结果显示为185.79mg/100ml。

随后,交警队认为男子开着音响、双闪在车里睡觉,车子处于发动状态,男子也属于醉酒状态,构成醉驾,欲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即"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吊销男子的驾驶证。

而男子想到自己不仅将要被吊销驾驶证,还可能因此获刑,当场提出了异议,表示车子虽然处于启动状态,但是并没有移动,不属于醉驾。结果并未被交警采信。

事后交警队对其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案件移交公安处理。

男子不服,先是提出行政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又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队对自己的处罚。

男子认为:自己在车上喝酒,喝完酒就躺在车内睡觉,并没有移动车辆。交警队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移动过车辆,因而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交警队对其做出的处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面对男子的控诉,交警队则认为,执法记录仪中,在交警问其在什么地方喝的酒、喝的什么酒、喝了多少时,男子分别回答称"在某饭店喝的酒"、"喝的白酒"、"喝了二两",在民警询问男子"喝酒能开车吗""喝二两能喝成这样"时,男子并没否认,足以说明男子并不是在车上喝的酒。

此外,男子声称自己将白酒倒入矿泉水瓶中喝酒,但是交警队认为通过现场照片可以看到,矿泉水和白酒容量相同,其所说的白酒瓶基本是满的,矿泉水瓶内还有近三分之一的白酒,认为男子在车内饮用的此瓶白酒并达到醉酒状态不符合常理,也与其所说的在车内喝白酒的事实不符。

再退一步说,即便是男子真的是在车内饮酒睡觉,在醉酒状态下启动机动车并进行操作,也对公共安全已经产生了潜在的危险性,很可能因操作不当对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因为交警队对其进行处罚完全符合"醉驾入刑"的立法目的和初衷。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到本案,从交警队提交的证据来看,仅能认定男子存在饮酒后在机动车内睡觉,车辆处于发动状态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同时,虽然执法视频中男子承认在某饭店喝了酒,但是法院认为,当时男子的血液内酒精含量达185.79mg/100ml,处于严重醉酒的状态,神智不能按照正常人的判断标准,同时也刚刚被叫醒言语含糊不清,混乱不正常也属于常理,交警队不能仅凭男子模糊意识中的模糊字眼认定男子存在醉酒驾驶车辆行为。

故此认为交警队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交警队对男子的处罚。

一审判决后,交警队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交警队证据不足,维持了原判。

最后,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男子虽然赢了官司,但是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一定不要心存侥幸,且不说一旦构成醉驾将被法律制裁,就算不构成醉驾,喝酒上车也有可能给自身带来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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