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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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情况下民事行为可以撤销
以下情况民事行为可以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民事行为可以撤销的期限
民事行为可以撤销的期限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找法网提醒您,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